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等名词的含义,一些业主可能还不十分了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给业主们简要说明一下:
● 业主:《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大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们成立的,不是“业委会”, 而是“业主大会”。
◆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在《物权法》 中,使用的是“设立”这个动词。
◆ 《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第九条规定:一个 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在《条例》中使用的是“组成”、“成立”这两个动词。
◆ 所以,业主大会的“会”,是协会、联合会、议会的“会”,而不是会议的“会”,是 一个物业管理区区域内最高的权力(组织)机构。
● 业主大会会议(注意:这里多了“会议”两个字):业主大会的决定,是通过业主大会会议,由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且有最低人数限制参加会议的业主通过投票表决产生的;
◆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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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在业主大会内部,处理业主大会这个组织的日常事务,以及可以决策一些法律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情;
◆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们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投票所产生的正式委员们所组成。但是,如果委员们不存在了,从法律上业主大会这个业主组织还在,业主委员会这个机构还在,只是不能作出任何决定,即需要补选足够的委员人数才可以行使其职权。
● 业主委员会会议:为了让委员们有足够的讨论机会和表决,则需要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讨论和决策问题。这就是由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来自业主中间,热心公益并且愿意接受大家监督做事的、且需要在某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参与竞选且达到法律规定的足够的得票数后当选的业主。
◆ 业主委员会委员分“普通委员”和“主任委员”两种。“副主任委员”的设置,是在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代为履职而设立的。类似美国的副总统——如果总统存在时,副总统基本上就是个“摆设”。
◆ 主任委员不是“主任”,而是“委员”。台湾地区这个岗位一般称“主委”就是这个意思。而在我们大陆,大家习惯“主任”是领导。但在业委会内部,主任委员并不能对其他委员下达命令,他(她)只能是协调委员们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多数决”的原则作出(书面的)业主委员会决议,并监督印章的使用。
◆ 业主委员会是为业主大会即全体业主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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